浅谈招标中关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置
在设置投标条件时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设计单位单独投标并中标,则只能成为“工程总承包”,并在中标后另行招标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联合体投标并中标的,可由牵头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同时在备案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联合体中的施工单位将自动成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方”。
(四)招标人可以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若在相关领域已经广泛存在同一单位具有设计、施工双资质的,可以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若无上述情况,则需接受联合体投标。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上具有工程总承包业绩的单位较少,在招标时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投标条件,以促进工程总承包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