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03715560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监理知识>监理行业动态

郑州监理公司浅析公路建设桥涵基础施工安全一般规定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司  2024-04-23 11:33:43
基础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郑州监理公司浅析公路建设桥涵基础施工安全一般规定
 
  桥涵基础施工安全一般规定
 
  一、基础施工作业过程中应考虑下列主要危险源、危害因素:
 
  1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调查不明,盲目施工。
 
  2机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3危险处所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围堰施工时,对其变形、渗水和冲刷等情况不进行监测或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
 
  5钢板桩吊环焊接质量不合格。
 
  6双壁钢围堰的尺寸、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锚定方法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7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放坡。
 
  8基坑支护变形检查、处理不及时。
 
  9基坑降水影响周边建筑物,观测处理不及时。
 
  10打桩机或钻机基底不坚固。
 
  11挖孔桩护壁施工不及时。
 
  12承台施工时平台及支撑系统搭设、连接不牢固。
 
  13违规拆除沉井垫木。
 
  14违规进行爆破作业。
 
  15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16施工现场违章用电。
 
  17水上施工无救生和消防等设施,无防汛措施。
 
  二、双壁钢围堰、吊箱围堰、深基坑、挖孔桩及沉井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三、基础工程开工前,必须调查探明作业区内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面以上通讯、电力线路等,有碍施工时,应先进行加固防护或改移。
 
  四、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基坑、挖井、沉井、泥浆池、挖孔桩、浇筑后的钻孔桩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钻、挖孔桩停止施工时,孔口应加盖防护。
 
  六、基坑及围堰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机械设备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支护方案。
 
  七、在不稳定的土或砂土中采用吸泥、吹砂等方法下沉围堰或沉井时,应备有向围堰(沉井)内补水的设备,保持围堰(沉井)内外水压平衡,防止翻砂。吸泥器应均匀移动作业,防止吸泥过深,造成结构下沉偏斜。
 
  八、深水钢围堰、水上作业平台施工,当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九、桥涵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32-2009有关规定的要求。
 
  十、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电话咨询

合作电话

咨询热线:15303715560

合作电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