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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监理公文编写中的常识性错误与分析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司  2024-04-23 11:33:43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具备多项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学习更快能力、心理知识能力、思想工作能力、法律知识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
  
浅谈监理公文编写中的常识性错误与分析
 
  一名合格的监理人员应具备多项能力,包括专业知识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应急处置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学习更快能力、心理知识能力、思想工作能力、法律知识能力和公文写作能力等等。其中,监理公文写作是监理人员最基本、最常用、最应该掌握的一项技能。因为,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大量的工作都是围绕着监理公文来开展的,都是靠监理公文上传下达、贯彻落实的。实践中,往往很多监理人员并不具备这项能力,不能正确理解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不能正确选用公文文种,不能准确起草文件、传达意图,这给监理工作也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监理公文是指在监理工作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起草的、使用监理机构或监理单位红头文件打印的、因履行监理职能向相关各方表达监理主要意图的、较为正式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监理公文是监理档案资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记录了监理的关键过程、点滴细节。监理公文的准确性和文件质量代表的是监理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代表的是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代表的是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所以监理人员要重视并掌握这项技能。笔者结合从事的工作岗位,接触到了许多不准确、不严谨的监理公文,今从党政机关公文写作和监理工作的双重角度,谈谈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仅供监理同仁参考。
 
  1监理与相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同时指出了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
 
  从中我们可以理解出:
 
  (1)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
 
  (2)监理工作的前提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双方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是监理工作开展的依据之一。所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约束关系。
 
  建设单位通过授权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发布监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等一系列程序,最终选定社会上独立的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与建设单位有直接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是应该回避、不能参加投标的。所以,严格意义来讲,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是无隶属关系的。
 
  (3)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是一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4)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存在合同约束关系。严格意义来讲,也不能存在隶属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建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监理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间的关系是协作关系,并无合同关系。严格意义来讲,也不能存在隶属关系。
 
  (6)监理单位与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代表的是建设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接受其监督。
 
  2监理中常用错的几种公文文种辨析
 
  通过工地检查和调研,笔者发现;监理单位、监理机构编印了很多不准确的公文,也包括部分建设单位下发的公文,直接影响了建设监理执业行为的严肃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建设单位人员不了解国家党政公文条例及标准格式。建设单位在组建项目办时往往是从各省、市、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临时抽调业务骨干。这些人熟悉土木工程专业知识,但并不了解、熟悉党政机关公文条例及格式,平时由于职业原因很少起草公文。这类人在此方面存在着知识“盲区”,有可能在公文往来过程中选用了错误的文种,编印了错误的公文,有些建设单位甚至要求监理单位也按其所要求的公文编印格式上报材料。
 
  (2)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往往忽视对监理人员进行公文知识方面的培训。很多监理单位、监理机构只看重专业技术培训、职业道德培训,忽视了对监理人员其他方面的培训,导致很多监理人员不想起草文件、不会起草文件、勉强起草的文件问题多多等。
 
  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2012年7月1日实施。其中,新《条例》规定了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15种公文文种。我们较常用的是通知、报告、请示、函、通报、纪要等6种文种。下面,笔者对几种常用错的公文文种进行简要辨析。
 
  (1)“通知”。新《条例》定义为:“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可以看出,“通知”类公文通常是下行文或平行文,是指示、要求下级机关要办的事情。只有在转发平行关系单位的文件时,才是平行文。严格来讲,由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不能存在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公文往来中,一般不应出现“通知”类公文。目前有些工程项目中存在着两级监理机构模式,总监办与某一驻地办有可能出自同一监理单位,为统一起见,总监办与所辖驻地办之间公文往来最好也不要出现“通知”类公文。监理机构部署工作、下达要求时,可用“监理工作提示”、“监理工作指令”或其他专业术语名词等。国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附表中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的叫法,笔者认为是不准确、不严谨、不科学的,希望在修订中能够引起重视。工作中常见到的错误有:“关于约见××监理公司法人代表的通知”、“关于启用××总监办公章的通知”等。
 
  需引起注意的是,对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建设单位编印会议文件时,使用“函”较为准确,即 “关于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函”,函告相关各方有关会议事项。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规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总监办也应函告各方有关会议事项。
 
  (2)“报告”与“请示”。两者都是上行文,是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请求指示批准某一事项,和上级机关有着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监理单位、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往来的公文,一般不出现“报告”与“请示”文种。工作中常见到的错误有:“关于支付延期监理费的请示”、“关于组建××总监办的报告”、“关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的报告”等。
 
  (3)“函”。 新《条例》定义为:“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类公文使用的前提是“不相隶属”。既然不相隶属,可以上行、平行、下行,所以“函”使用较为灵活、普遍。“函”可以分为“商洽函”、“问答函”、“请批函”、“告知函”四大类。需要强调的是,“不相隶属”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同一组织系统内的同层级机构,如市财政局与市教育局;企业内各部门之间,如工程管理部与经营投标部。二是不属于同一组织系统,如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与××大学。所以,监理单位、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之间一般多用“函”来传递公文、表达意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向建设单位请求批准某一事项也应用“函”,建设单位回复应用“复函”。如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函、同意变更总监理工程师的复函等。
 
  此外,监理协会、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还要注意,新版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取消了公文“主题词”,以后编印监理公文不需要再写主题词了。
 
  3监理工作中常见“函”类公文典型用法举例
 
  3.1 商洽函商洽函在监理工作中,常用于向建设单位商量或处理有关事项时使用。在交通项目建设中,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第一次会议,应将有关会议事项会前告知建设单位。为表正式,总监办可向建设单位发商请函,就有关会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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