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增加了项目论证、联合执法等方面内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于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批准前应当进行专家论证。为此,修订草案规定,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针对建设领域违法建设屡有发生的现实,为加大查处力度,推动联合执法,修订草案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