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精简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要求,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的审批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同步提交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相关材料。将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表》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整合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附件1,简称《申请表》),建设单位按照《申请表》中列明的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资料(由有关部门办理并通过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审批结果的,建设单位不再提供有关审批文件)。
各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统一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的收件、发件和咨询。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后,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步审核相关资料,同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报监书》。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时限纳入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能当场出具办理结果文书的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凡施工许可审批权已移交同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同步推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以及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市可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查阅。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反映。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咨询热线:1530371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