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建厅发布《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公路、水利、市政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统称工程建设项目),其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设备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实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第四条 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依托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数据电文应进行电子签名并进行电子存档。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
第七、八条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任何形式进入评标现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十五条 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二)通过设置备案、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国有资金占主导工程建设项目,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电子交易平台要求加密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项目保证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其它工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80万。
第三十七条 严禁投标人提前准备好标注特定投标人信息的纸条或其他信息串通评标专家。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暗示、诱导评标专家不公正评标。
第四十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咨询热线:1530371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