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之前的学习我们知道,我国的监理制度有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两大模式,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决定的。同时,这两种监理制度有各自的特点,共同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下面我们主要看一下社会监理特有的性质。
第一,服务性。社会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监理人员利用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
社会监理既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业主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业主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
第二,公正性。监理单位不仅是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一方,它还应当成为业主与承建商之间公正的第三方。应当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自己的处理权,维护业主和承建商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独立性。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单位是直接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三方当事人”之一,它与项目业主、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它应当按照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第四,科学性。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循科学性准则,监理的技术服务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提供科技含量高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