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监理公司简述矿山建设安全管理
(一)矿山设计、生产应符合《矿山安全法》规定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初审、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安全主管部门参加,对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达不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不予验收。
(三)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
1、每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不应小于30米。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及各采区应有井下作业人员熟悉的、便于行走的、与地面相通的安全出口。设置通道安全指示标志。
2、矿井应具备给井下作业场所提供足够风量的、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
3、矿井应制定防止和处理坑道堵塞的安全措施。
4、井下架线式运矿车车顶电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井下悬挂在岩体上的高压线设施应有防潮措施。
5、井下人行通道不小于0.8m,坡度较大的地段应设防滑安全设施,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具体要求。
6、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应符合国家《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7、矿山储存爆破材料的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尾矿库应制定防止溃坝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9、因采矿活动引起地表沉陷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制度防范措施。
10、地面及井下供配电系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更多工程监理方面的信息,欢迎继续关注我们的官方网站 http://www.ccpm168.com
咨询热线:1530371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