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况有哪些?
工程暂停令: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4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5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发现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或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的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的,则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停工或复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当工程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核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