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当结构的某些主要部位已设计,其辅助性结构或某些分项工程的设计注明由施工企业设计、设计单位认可的情况,相当于帮设计单位干活,自然是施工企业创利的最佳机会。
第二,为赶工期而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企业要让设计出变更通知,说明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要求而提高等。
第三,申请变更设计图中既难做又不值钱的项目,相应地增加报价高的工程量。
第四,当设计要求与施工企业已熟悉的施工工法不一样时,施工企业会想办法让设计改变工法,采用有利于施工企业创利的工法。
第五,让设计单位将规范(或定额中)已包含在工程项目中的附加工作内容,写入设计结构要求中作为强制要求,如灌注混凝土桩要超灌1m,地下结构必须外放20cm等。
以上是工程设计变更中常见的潜规则,通过以上分析,在以后的工程施工中,要加强法律法规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确保监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