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公司解析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中无效合同
监理合同在工程监理中是非常重要的,监理合同的签订决定工程监理的顺利实施,下面,甲级监理公司就为你介绍在监理合同中的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
2.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3.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4.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5.施工企业伪造资质等级证书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
6.材料供应商以败坏施工企业名誉为要挟,迫使施工企业与其订立材料买卖合同,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7.施工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雇员应当接受搜身检查的条款是无效合同条款。
8.在施工合同的履行中规定以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担保的约定是无效合同条款。
9.如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10.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11.合同免责条款不一定都无效。
12.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3.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确认为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1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15.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是返回财产。
16.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17.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采用收归国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