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明确取消投标报名
目前在“招投标”的法律规定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投标”操作习惯。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通知明确提出:
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系统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流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告知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
此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注册登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国办函〔2019〕41号第一次在国家的政策层面明确要求取消投标报名,目前在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上是没有规定需要投标报名的,即投标报名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招标投标操作习惯,是应当取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