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一个体系、实行两个层次的监理是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目标模式。两个层次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不同层次的监理模式有不同的性质。下面由河南建基为我们讲述政府监理的性质。
第一,强制性。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工程,无论业主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第二,执法性。政府监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监理,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监理程序行使监督、检查、许可、纠正、强制执行等权力。
第三,全面性。政府的建设监理是针对整个建设活动而言的,就管理空间来说,它覆盖了全社会。就一个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来说,它贯穿于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宏观性。政府建设监理侧重于宏观的社会效益,其着眼点主要是保证建设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政府监理具有强制性、执法性、全面性、宏观性,这也是其区别于社会监理的主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