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司 2024-04-23 11:33:43
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细则
1、总则
1.1本细则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有关工程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理。
2、承包人的责任
2.1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建筑材料的采购合同、出厂质量证明、出厂合格证和出厂试验报告。
2.2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检测试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进行自检取样试验,并按规定将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审查和核备。
2.3监理可按监理合同规定或项目法人要求对建筑材料进行抽检试验,承包人应为监理的抽检试验提供方便。
2.4承包人计划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报送监理审批。
2.5承包人应对提供使用的所有材料负全部责任。一旦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按监理指示予以更换并将不合格的材料运离工地,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合同责任。
2.6承包人未按规定进行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而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3、申报签证程序
3.1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将拟选择的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采购或使用计划,一并报监理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2在建筑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并向监理报送《进场材料报验单》。
3.3上述报送文件连同签审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在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证确认,承包人方可使建筑材料进场。
3.4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