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职责
设计单位对本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本单位签署的文件资料进行自查,确认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设计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该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参加验收。
验收内容
设计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通过现场全面检查,确认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是否充分体现了设计意图,是否认可施工单位的自评意见;
本工程依法进行设计、执行有关部门批文及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的情况;
本工程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进行设计;
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实体质量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
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现结构性的质量缺陷(如沉降超标、倾斜、裂缝等)并提出处理方案,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本工程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的各项内容。
验收意见和结论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中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 要求,并已经提出了工程质量自查报告。一般应签署以下几点意见:
本工程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
本工程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本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要求;
本工程是否符合勘察成果要求;
本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或质量事故处理)是否符合设计处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