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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已建成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其地下空间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公司  2024-04-23 11:33:43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15日起

重庆:已建成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其地下空间
 

  《重庆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
 

  《规定》明确,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地下空间
 

  《规定》指出,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原则上不得再开发利用其地下空间。不过,因实施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已建成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根据《规定》,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开发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小于0.3公顷(含0.3公顷)的,禁止地下空间开发;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0.3公顷、小于2公顷(含2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30%;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2公顷、小于5公顷(含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20%;

  新建公园绿地面积大于5公顷的,可开发地下空间用地面积不得大于绿地总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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